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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勞動部修正「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4點之發布令影本及修正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8月25日

發文字號:臺教文(五)字第1110082878號

 

主旨:函轉勞動部修正「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4點之發布令影本及修正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勞動部111年8月17日勞動發事字第11105135282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其聘僱對象包括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之海洋漁撈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農業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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