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有關學校依教師法第14條之1第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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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主旨:有關學校依教師法第14條之1第2項規定,暫時繼續聘任教師,其暫時繼續聘任之聘期,應自前資聘約其滿之次日起至該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案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由學校以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之日止,至其薪資則按其所支標凖繼續發給,請查照。
※詳情請見附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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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學校依教師法第14條之1第2項規定,暫時繼續聘任教師,其暫時繼續聘任之聘期,應自前資聘約其滿之次日起至該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案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由學校以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之日止,至其薪資則按其所支標凖繼續發給,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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