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有關舊制助教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送審副教授資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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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主旨:所詢民國86年3月21日以前舊制助教,復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後,再擔任講師、助理教授,取得博士學位後是否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之1規定,逕送審副教授資格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詳情請見附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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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所詢民國86年3月21日以前舊制助教,復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後,再擔任講師、助理教授,取得博士學位後是否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之1規定,逕送審副教授資格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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