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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訂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2項第1款教師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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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主旨:有關「訂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2項第1款教師之範圍」,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銜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法務部以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勞資3字第1000125339號、台內警字第1000870893號、國制研審字第1000000392號、台研字第1000067356號、法秘字第1000500225號公告發布,檢送公告影本1份(如附件)。

 

 

 

※詳情請見附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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