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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總統府秘書長-推薦符合大法官法定資格要件之優秀適任人才

  主 旨: 為襄助總統提名司法院大法官,特函請貴部酌轉各大學校院推薦符合大法官法定資格要件之優秀適任人才,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3項規定: 
   (一)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92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79條之規定。 
   (二)司法院大法官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三)中華民國92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8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4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8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二、 司法院現任大法官15人,其中5位民國97年任命之大法官,任期自97年11月1日起,至105年10月31日止。為使大法官任期順利銜接,維繫國家憲政機關正常運作,總統需提名5位大法官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並於105年11月1日就職。 
  三、 總統已於105年5月25日核定設置「民國105年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並於6月15日召開第1次會議,決議自6月15日起至7月8日止(共24日),公開接受各界推(自)薦及函請相關機關、團體推薦優秀人選。 
  四、 大法官法定資格要件包括積極要件及消極要件,積極要件係指具有《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1項各款資格之一;消極要件係指未具《法官法》第6條各款、《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國籍法》第20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及《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3條第1項各款查核項目等規定(相關法規如附)。 
  五、 民國105年司法院大法官候選人推(自)薦書暨相關附件電子檔下載,均請詳閱本府全球資訊網首頁(http://www.president.gov.tw)「新聞與活動」專欄項下之「總統府看板」。 
  六、 候選人推(自)薦書及應檢附相關資料,請於105年7月8日(星期五)(含)前掛號郵寄:10048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2號總統府「民國105年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收,以郵戳為憑,敬請把握時間,逾期恕不受理。 
  七、 為廣布徵才訊息,建請貴部將「提名審薦小組」對外公開徵才訊息刊載於貴部全球資訊網首頁,並連結前揭本府全球資訊網徵才公告網頁(連結位址: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1027;刊登時間:105年6月15日起至7月8日止)。 
  八、 本案聯絡電話:(02)2320-6131~4,傳真:(02)2311-5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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