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02月24日
發文字號:新北文資字第1140348358號
主旨:有關本局經管「淡水文化園區」(本市淡水區鼻頭街22號)戶外空間場地,敬請貴校可多加使用辦理各項活動,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局轄管「淡水文化園區」之戶外空間(市定古蹟「原英商嘉士洋行倉庫」定著土地範圍上),為活化該戶外空間,鼓勵淡水區公私立學校學生親近古蹟,多加使用戶外空間,提升對在地文化發展及新北文化資產之認識與重視,即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經申請同意使用者將免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二、旨揭戶外空間場地使用申請及規定請依本局訂定「新北市淡水文化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附件)辦理。
三、另,園區內古蹟建物屬財團法人淡水文化基金會所有,如需使用請洽該基金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