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錄函轉
教育部 函
主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1條及退休人員保險辦法第5條第3項所定全部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負擔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自付部分保險費,不含民國102年1月1日開始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所定補充保險費,請查照。
※詳情請見附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