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修正「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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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主旨:函轉內政部修正「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6條條文,業經該部於101年9月28日以台內社字第1010311230號令修正發布,請貴校轉知轄屬相關單位知悉,請查照。

 

 

 

※詳情請見附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