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請將刑法第227條優先納入貴校教師聘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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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主旨:
建請貴校將刑法第227條有關對未滿十四歲及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性交、猥褻罪規定,優先納入貴校教師聘約,以提醒教師避免觸法。
※詳情請見附件說明
Image00409.pdf